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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要什麼證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61W)

(一)醫療機構要提交的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要什麼證據?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

2、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患者要提供門診病歷資料;

3、其他患方認為對己方有利、能證明醫方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的。

(三)提交材料的時限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不同的主體,在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是不一樣的。

我國家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最主要的是《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衛生行政機關來組織進行的,經過一段時期,患者意見很大。鑑定又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是由社群的市級醫學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縣市級的醫學會來承擔。在首次鑑定之後,如果說一方當事人不滿意這個鑑定結論,他不服鑑定,或者說雙方都不滿意,那麼可以提出再次鑑定,再次鑑定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醫學會來組織鑑定。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對於具有相當影響或者說,案情非常複雜的這種案件,可以在再次鑑定之後,由中華醫學會做出鑑定。

進行醫療機構的鑑定是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需要進行的步驟,醫療機構的鑑定的是對醫療事故的事實進行一定的技術上的鑑定的,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包括醫療機構和患者,患雙方應當依照相關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