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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庭審程式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39W)

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庭審程式是什麼

審理醫療事故糾紛的庭審程式是什麼

(一)公開審理

一般情況下,法院開庭都是公開審理的,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二)身份稽核

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會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之後審判長核對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宣佈案情,開庭審理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質證

1、當事人陳述、答辯

通常情況下是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先宣讀起訴書,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提出訴訟請求。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後,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醫療糾紛案件,證人以書面形式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比較常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要事先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3、當事人雙方出示證據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一般是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就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被告醫療機構也會在此階段出示證據。

4、對證據質證

在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患者及其家屬有醫療機構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

(四)其他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鑑定程式

法庭會事先委託相關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將鑑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可以再進行質證。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就鑑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六)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七)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按會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也就是當事人雙方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

(八)調解及其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後,能夠調解的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

醫療糾紛是很常見的糾紛,在這個時候,進行醫療糾紛起訴的時,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然後雙方都需要按照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來進行舉證,接著就是一系列的程式,走完程式才可以得到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