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糾紛起訴的程式
(一)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三)排期開庭
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規定期限進行公告。
(四)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五)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醫療事故糾紛的受理條件
(一)有醫患關係;
(二)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三)患者有損害後果;
(四)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五)患者有經濟損失;
(六)在訴訟時效內。
三、醫療事故糾紛準備的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證明;
(二)被告的主體證明;
(三)起訴狀;
(四)醫療病歷資料;
(五)損害後果的證明資料;
(六)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
醫療糾紛是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受害人向衛生部門提出申請,起訴醫院的行為。一般來說醫療事故糾紛的程式是先申請,法院立案以後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證據,最後由法院裁定補償和賠償事項。醫療事故糾紛還包括了一定的條件和受理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