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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的審理程式

在我國,醫患關係的糾紛在目前來看顯得更加緊張。那麼在醫療糾紛的訴訟中的審前的準備需要準備什麼程式呢?醫療糾紛訴訟的審前程式有什麼法律後果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關於醫療糾紛訴訟的相關的法律問題。

醫療糾紛訴訟的審理程式

第一審普通程式是民事審判中的基本程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和作出裁決等程式。在司法實踐中,多數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進行審理的。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

一、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民訴訟法對於被告提交答辯狀的規定,主要是被告的一種權利,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被告就原告的起訴進行答辯的權利。實踐中有些被告會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有些被告則不向法庭提交書面的答辯狀,民事訴訟法進而又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應訴通知書或者法院口頭告知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舉證義務、舉證期限、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提交證據的要求、準時到庭應訴及不按時到庭的後果、開庭時應當提交的證明身份的材料等,有關訴訟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故而收到應訴通知書後,應當認真閱讀,以免延誤舉證期限等,影響訴訟。

三、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提前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有利於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發現合議庭組成人員有迴避情形的,可以提出迴避申請等。

四、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有些調查取證工作需要在異地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必須提出明確的專案和要求,有些情形下,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五、通知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醫療糾紛訴訟的審前準備程式的解答,希望能夠在未來的生活中有所幫助。更多的關於醫療糾紛訴訟的問題,可以聯絡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