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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醫療案件的開庭審理按照什麼程式進行

開庭審理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請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並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後由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經審查其身體和精神狀態,認為可以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申請人,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可以發表意見。
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後,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無異議的,法庭調查可以簡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

申請強制醫療案件的開庭審理按照什麼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