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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庭審時病歷質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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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庭審時病歷質證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庭審時病歷質證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庭審時病歷質證的處理程式是:

首先,醫院應將全部病歷的影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一份,並將病歷原件提交法院。患者將影印件與原件核對,再核實病歷記載內容是否與事實一致,如不一致,則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如其他醫院的病歷、與醫生的通話錄音,病歷書寫規範等,還可申請文檢鑑定。

第二、如證據不足以認定病歷是否真實,法官無法判斷,會要求提出異議的一方申請病歷鑑定,鑑定異議部分是否真實及對認定醫院的過錯是否有影響,如無影響,就會以該病歷做為鑑定依據。如異議成立,則被異議部分不能作為鑑定依據。

最後、鑑定要以雙方認定的病歷作為鑑定依據,病歷質證在醫療糾紛中處於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歷質證階段提出異議被採納,鑑定機構經過稽核認為根據無異議部分的病歷不能做出醫院是否有過錯的結論,那麼醫院就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醫療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患者(原告)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上述問題,患者(原告)用門診或者住院病歷、檢查診療報告單、診斷結論或者診斷證明等就足可以證明。故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在第一時間及時向醫方要求影印病歷、儲存第一手資料尤為重要。

2、醫療機構(被告)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並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這種證明不能是隻有言語的抗辯,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

3、如果醫療機構(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並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下,通過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來獲得證明,便是對醫療機構較為有利的選擇;而作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師,一般都不會主動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依據有關醫療事故糾紛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