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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審理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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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審理程式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鑑定審理程式是怎樣的?

(一)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做好登記,家屬簽字):

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三條: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向衛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並附和病人關係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衛生局移交鄭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后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