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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57W)

醫療事故糾紛審理的程式為:一、庭前準備;二、開庭程式。

醫療事故糾紛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1、庭前準備

(一)法院向被告醫療機構傳送起訴狀和答辯狀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人民法院收在收到被告答辯狀或答辯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傳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相關事項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後,會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法院會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在此期間,審判人員還會稽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所以患者及其家屬要蒐集好相關證據,若沒有證據,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三)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醫療糾紛中,有的患者的家屬有很多,患者的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因此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不能或不願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託其他原告行使,也可以申明放棄其權利。

2、開庭程式

(一)公開審理

一般情況下,法院開庭都是公開審理的,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二)身份稽核

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會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之後審判長核對當事人的身份資訊,宣佈案情,開庭審理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質證

1、當事人陳述、答辯

通常情況下是患者及其家屬、代理律師先宣讀起訴書,陳述案件事實及其經過、提出訴訟請求。患者及其家屬陳述完畢後,被告醫療機構會針對原告方的起訴,進行答辯,反駁原告的起訴、說明自己的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醫療糾紛案件,證人以書面形式提供證人證言的情況比較常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要事先準備好能夠證明證人身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3、當事人雙方出示證據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前,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一般是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就可以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被告醫療機構也會在此階段出示證據。

4、對證據質證

在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關證據的時候,患者及其家屬有醫療機構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

(四)其他法律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鑑定程式

法庭會事先委託相關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將鑑定結論交到法庭,法庭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該結論可以再進行質證。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就鑑定、勘驗的事實和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

(六)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七)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按會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也就是當事人雙方是否堅持自己的觀點,是否不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

(八)調解及其判決

法庭辯論終結後,能夠調解的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醫療事故糾紛的審理程式。在此類糾紛的審理中,患者及其家屬屬於相對弱勢的一方,其收集證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建議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按照自己的具體情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