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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需要保留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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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需要保留哪些資料

醫療糾紛案件時當事人需要保留哪些資料

1、就醫過程的完整經過:本人寫出材料。如對醫院哪方面不滿,自己看到的治療過程,病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後果(死亡、昏迷、殘疾)

2、醫療費用清單(收費明細)=每日收費清單(小長條)

3、病歷影印件: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影印件須醫院蓋章。若醫院不配合影印病歷,可到當地衛生局醫政科舉報。

二、患方向醫院提出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②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③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④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