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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需要那些材料?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5.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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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需要那些材料?

協商與調解是解決醫療糾紛最為平和的方式,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私下不能經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申請第三方的介入,由他們進行調解以消除爭議。不論調解員是出自醫療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都會要求當事人雙方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供參考,那麼申請醫療糾紛調解需要那些材料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說道說道。

一、醫療糾紛調解所需的材料

在調解醫療糾紛時,患方要儲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單據,包括:

1、醫療費用的原始單據,如:住院結算單原件;醫療機構收費收據原件;被保險人出具的醫療費分項說明,如患者原發病醫療費用數額、因職業過失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後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數額,說明應有被保險人簽字蓋章;能夠證明醫療費數額的其他原始單據。

2、誤工費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及因就醫造成的誤工損失數額,並加蓋單位公章;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北京上年度人均工資及誤工時間計算。

3、殘疾用具費證明:患者工資收入證明、因就醫造成的誤工損失證明及所需用具的名稱、型別、型號、原始發票;患者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的工資及獎金福利證明;有工資的陪護人員身份證、工作單位人事勞資部門的工作證明及工資證明。

4、被撫養人情況證明:患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等單位開具的證明;證明被撫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患者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加蓋出證單位公章。

5、共同撫養人情況證明:配偶或兄弟姐妹等共同撫養人的人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

6、其他原始單證:交通費原始憑據;患者或近親屬住宿費原始憑據;調處中心調解費原始收據;屍檢費、鑑定費等收據。

二、醫療糾紛調解方式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最重要的是就診時的醫療單據及病歷資料,如果該資料病方沒有的可申請由醫方提供。在此小編要提醒的是醫療糾紛調解後的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的執行效力是不一致的,調解書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被執行人可拒絕執行調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