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構成要件的異同在哪?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
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
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
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
④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裝置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分級標準是什麼
1、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醫療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處理方式是比較明確的,比如說仲裁,還有就是訴訟以及私底下協商都是可以的,實際上醫療糾紛是一個大的概念,其中就包括有醫療事故,還有一些其他的糾紛。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是不同的,唯一的相同點就是兩者都只發生在醫院與患者之間,兩者的不同點範圍以及發生後處理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可以私下協商,可以一上訴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