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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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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新實施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由兩種調解方式,一種是行政調解,由衛生局組織進行調解;一種是人民調解,主要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不論哪種調解,需要準備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解申請書
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二)相關證據
1、主體資格:患者本人的身份證件等;若患者已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提交與患者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2、就診的事實:住院期間的病歷資料或者出院證等;
3、相關費用的票據:包括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發票,鑑定費發票,食宿費發票等;
4、城鎮或農村戶口的證明:戶口本,若患者系農村戶口,但長期生活在城鎮,則需要提供在城鎮生活以及其主要生活來源於城鎮的相關證明;
5、損害後果:如果造成了殘疾,需要提供傷殘等級鑑定書;死亡的,則需要提供死亡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