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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一些證據

房屋買賣 閱讀(7.37K)

(1)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公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個體工商戶:戶主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法人登記證書》、《工商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組織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證明房屋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買賣協議、付款手續、《產權證書》、預售許可或外銷許可證、購房指標批件、《土地使用證書》、房屋產權過房手續、房屋共有人同意出賣的局面證明或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證明。
(4)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證明
(5)負有舉證責任的其他證明。
(6)房管部門備案情況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一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