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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這些材料:
1、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影印件);
2、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檔案,律師可以隨時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刑事案件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