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保險糾紛>

詐騙醫療報銷定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3.26W)

一、詐騙醫療報銷定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詐騙醫療報銷定罪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到1萬元以上,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價值3到10萬元以上,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具體數額當地有具體的標準,北京的標準是5000元以上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醫院騙取醫保基金如何定罪量刑

《社會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騙取醫保基金屬於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騙取公司財務的行為,以詐騙罪論處,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物件。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最後,詐騙犯利用患者的心裡進行犯罪行為,還有利用保險進行詐騙的行為等,都是利用人性的弱點進行犯罪,這些犯罪行為都是違反道德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