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保險糾紛>

醫療詐騙認定的標準規定是什麼?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2.83W)

醫療欺詐,在學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定義。但是基於現實發生案例,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醫療詐騙認定的標準規定是什麼?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醫保詐騙這個行為沒有單獨的罪名,應該將這個罪名歸為詐騙罪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五十六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

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對於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致,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採取類似於司法鑑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鑑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類似於搖號形式隨機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式則按照司法鑑定程式處理。鑑定方向主要包括醫療診斷的真實性、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於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問題,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財產利益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已經發生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少數醫護人員擅自篡改病歷資料及其他醫療資料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經濟型別的犯罪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犯罪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