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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12K)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怎麼認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麼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是怎麼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認定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於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2001 年 4 月 8 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1996 年 12 月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 (注:以下簡稱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 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5 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l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 第二條“根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 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3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 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按照新刑法修訂後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為 5千元,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有所提高,而關於合同詐騙“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新刑法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則無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合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為何有所提高?從立法原則來看,《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中的金融詐騙犯罪,犯罪起點數額均比詐騙犯罪數額的標準高,在新刑法修訂時,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分離出來歸屬於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體與金融詐騙罪屬同類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起點提高是必然的。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對金融詐騙犯罪數額的規定沒有變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中規定的金融詐騙犯罪,新刑法在修訂時進行了吸收。審判實踐中,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的規定判處,因此,在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也可以參照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規定判處。

即,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5千元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合同詐騙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怎那麼認定的有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