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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行政

醫療事故處理行政

患者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案例在社會中是很多的,有些醫院的裝置陳舊,而且一些醫生的職業素養並沒有達標,導致在醫治的時候發生醫療事故,從而產生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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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特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上所述,進行醫患行政調解首先要符合兩個原則分別是自願和合法原則,顧名思義既要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意見通過行政調解手段進行調解,其二是要符合法規的規定。接著應向有關衛生部門申請解決爭議,此外,由於身體被造成的傷害其訴訟時效只有一年的時間,原因是傷口一旦過了一年後再檢驗會有過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