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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 |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概念和特徵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4W)

發生醫療事故,嚴重的會受到刑事處罰,還會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就是構成醫療事故罪。那麼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這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概念和特徵

一、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

(一)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二)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三)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四)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20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但行政機關是憑藉何種權利而對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分的,這有待商榷。

二、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概念和特徵

行政責任來自於行為人對行政法規的違反。所為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遵守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患者存在嚴重後果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應承擔醫療事故行政責任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醫療行政法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的檔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均須遵守,違反即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只適用於特定的主體。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只能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來承擔。非醫務人員或非醫療機構不得承擔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

第三,行政責任只能由法定機關追究。即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只能由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究。

具體怎麼處罰需要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而且國家是嚴重打擊醫護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所以,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來電諮詢本站平臺的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