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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撤訴後再起訴可以嗎

行政訴訟 閱讀(1.94W)

在行政的案件當中,當事人可以申請相關部門來進行調解,來達到私了的效果,當然如果調解不成,沒有辦法私了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案件屬於行政案件。當然提起訴訟之後,由於相對人,也就是當事人是有撤訴的權利的,所以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自己不想再繼續訴訟的話,就可以撤訴,不過如果在撤訴了之後,還有沒有可能繼續起訴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行政案件撤訴後再起訴可以嗎

一、行政案件撤訴後再起訴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二、在行政案件的裁定過程當中,有兩種情況是可以批准撤訴的,分別是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原告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

這種行為的時間段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作出判決之前,如果原告由於自己不想繼續上訴了,或者是由於其他原因不希望法院繼續作出判決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來申請撤訴,撤訴之後自己就不可以再次提起起訴了,那麼本次案件沒有經過審理到此結束,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等手段,私下裡去完成後續的工作。

第二種是原告同意,並且向法院申請撤訴。

1.這種行為的時間段,當然也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開庭後作出判決之前,如果被告想要撤訴的話,並且經過原告同意的話,他們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只要雙方達成的共識,並且符合撤訴的條件的話,那法院就應該批准撤訴,此時案件也到此終結。原告和被告可以在私下裡去解決問題,對於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協商,法院就沒有必要再進行管轄了。

2.當然,撤訴處理除了有這種主動的方式之外,還有一些比較被動的方式,比如說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兩次傳喚當事人到庭或者是作證,但是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此時就可以判定為原告撤訴,這是一種比較強制性的手段。

以上的這些就是關於行政案件撤訴之後是否可以再起訴的規定,還有通常在現實生活當中會出現原告撤訴的情況,這些就是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而在實際操作當中,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