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解答>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司法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律師解答 閱讀(1.44W)

行為人有如下幾種情況的,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