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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執行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4W)

暫緩執行拘留的條件有:

暫緩執行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裡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並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

對於拘留程式的執行,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在有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基於實際的拘留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有關情況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