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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適用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2.85W)

一、檢察院適用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適用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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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 報復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二)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訊、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式正常進行的。

需要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均是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只不過這兩個機關在採取措施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太一樣。同時有關法律中規定,檢察院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拘留證是必須要出示的。通常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過部門負責人稽核之後,再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