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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1.56W)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中,滿足保釋的條件後,行為人可以申請保釋。關於保釋的具體規定,小編為您講解保釋的條件。希望你閱讀下面的文章過後,對您有助。

刑事拘留保釋的條件有哪些?

刑拘保釋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刑拘保釋如何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一)保證人保證保釋

保證人保證又稱人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的特點是以保證人的信譽等來保證,不涉及金錢。一方面,可以通過保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強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監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紀守法,履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二)保證金保證保釋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以上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刑事拘留中需要行為人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可能被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拘留中,如果你需要了解拘留的的時間以及刑事拘留的的程式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