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不同於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一種拘留,決定主體是人民法院,是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一種處罰。那麼,構成司法拘留的條件有哪些呢?相關規定有哪些呢?解除司法拘留的條件又如何呢?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行政訴訟程式,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所採取的強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適用於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
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有下列6種: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對於上述6種行為,人民法院採取的排除措施主要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及司法拘留。其中,罰款的數額應在1000元以下,拘留的天數應在15日以下。嚴重妨害行政訴訟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