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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詐騙罪拘留條件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7.43K)

刑事訴訟法詐騙罪拘留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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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部分不法分子在金錢利益的驅動下,企圖騙取他人財產,以作自己之不勞而獲之用,實施詐騙罪,受害者從不諳世事的學生,到社會經驗豐富的商人,均有分佈,詐騙罪作為犯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財產造成嚴重侵害,其危害程度可見一斑,今天小編就向大家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法詐騙罪拘留條件有哪些?


一. 相關法律實踐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 先行拘留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8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有重大詐騙嫌疑的不法分子,法院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審判。詐騙罪的種類較多,具體情況複雜,罪行的認定與量刑在刑法金融詐騙罪一節中有著較為詳細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我們在生活中適當提升防範意識,適時運用法律知識,以遠離詐騙罪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