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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3.02W)

一、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刑事拘留僅僅是一種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這是刑事強制措施,而並非是刑事處罰。而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與之後是否會對其判刑處罰並未直接的聯絡。刑事拘留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的,但實際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