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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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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行政許可的五種種類

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1、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指的是准許符合法定條件的相對人行駛某種權利的行為。一般來講,凡是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動有直接關係,基於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市場準入和法定經營活動,這些直接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物品的生產及銷售活動,都適用於普通許可。比如:銷售煙花爆竹就必須要普通許可證。

2、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汙許可等。

3、認可

認可是對相對人是否具有某種資格、資質的認定,通常採取向取得資格的人員頒發資格、資質證書的方式,如會計師、醫師的資質。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機關按照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標準、規範的判斷和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如電梯安裝的核準,食用油的檢驗。

5、登記

登記是行政機關對個人、企業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資格和特定身份的確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工商企業註冊登記、房地產所有權登記等。

三、哪些情況下行政許可可以撤銷?

1、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許可是一種賦權性行政行為,通過許可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同時,行政許可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特定相對人予以個別解除禁制的行為。從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