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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情況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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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情況的如何處理?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

第一,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許可,並給予申請人警告,要求其誠實申請,不得再有類似行為。

第二,對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申請,如果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如果有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即屬於情節嚴重,其騙取行政許可一旦成功,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本條規定的一個有效措施,就是讓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這是對其申請資格的限制。

2、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後所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即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手段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就被發現,屬於“未遂”的情況。而本條規定的重點是在被許可人已經獲取行政許可之後的情況,即被許可人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經取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屬於“既遂”的情況,強調的是被許可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後的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無效行政許可,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被許可人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許可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後的法律責任有三類:

一是由有關的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其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

二是接受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企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政機關對於被許可人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情況實施上述行政處罰。

三是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隨著電子政務的逐步推廣,行政機關將逐步實現資訊共享,自然人在異地申請該項行政許可,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名稱後繼續申請該項行政許可,在網際網路上都會被發現,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的這一限制對各類行政許可的申請人來說都是有力的約束。

實踐中,被許可人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最常用的不正當手段就是欺騙和賄賂。前條所規定的隱瞞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就屬於欺騙的手段。常見的行賄行為即屬於賄賂手段,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行政許可有異議的話是可以提起復議的。

關於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十分的詳細且嚴謹的,行政相對人,即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違法申請行政許可,或者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