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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機關的行政行政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2.01W)

以下行為是不能提出行政複議的情況:

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機關的行政行政包括什麼?

1、行政機關調解或處理相關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起訴或者仲裁。也就是說針對民事糾紛事件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為,當事人即使有存在異議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只能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等形式來提出。

2、行政指導行為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指的是相關行政部門用建議諮詢等途徑讓當事人去進行配合,從而達到良好管理效果的一個過程,這一種不屬於權力性的行為,趨向於靈活和自願,是沒有任何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做出判斷,而不需要一味地服從,這種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提出行政複議了。反之,如果行政機關在這個過程中用了利誘等方式來強迫或誘導當事人,像這樣的行為具有強制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複議。

3、針對私房政策問題行政機關所做出的相關處理。此類問題屬於歷史的遺留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之內,因此當行政機關對此作出一系列的措施時,當事人也是無法向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的。

4、行政機關釋出能重複使用的行政法規,面向群體為不特定的人群。例如國務院釋出的法規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政府對外發布的規章制度也同樣是如此。這種行政法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並不是針對某一個特殊群體而釋出,相反是面向大眾的規章制度,而且可以重複性的使用,屬於一種決定或者命令。就算當事人存在異議,也是不能提出複議。

5、內部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作出的處理,例如公務員被作出處分的措施,即使當事人不服也是不能提出申請複議,只能是依照法律法規的途徑來進行申訴。

除了以上事項不能提出複議,當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的時候還應該確認相關的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不能隨意汙衊,期間還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並說明覆議的理由和時間等具體事宜。

行政複議指的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提出複議,前提是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並且當事人不同意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轉而由複議機關來對事件的合理性再一次做出審查的制度。行政複議重要是為了維護行政主體所擁有的合法權益,同時監督其行為公正合法,具有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作用。當事人如果想提出行政複議,並不是什麼情況都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