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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怎麼寫?

行政許可 閱讀(3.03W)

寫明對行政許可的申請是否批准許可即可。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逾期不答覆,是否算是預設許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的審批權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對符合條件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審批。在規定的時限內未審批的,視為批准。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怎麼寫?

但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就認定其他身份也是如此,從實踐情況看,需要區別不同情形。對於因其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而需要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活動,從實施行政許可的目的看,是需要嚴格管理的,對申請人的條件必須嚴格審查後才能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許可。行政機關逾期未作行政許可決定應視為不予許可,這樣才符合行政許可的設定目標。

如對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法律對其規定了極其嚴格的條件,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原因很多,單純因為行政機關的逾期不作為行為不能證明相對人符合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標準。

默示許可對申請人有利,但是可能對第三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險;同時,默示許可制下,被許可人也可能面臨法律關係不穩定的不利後果,那就是,第三人和公眾一旦發現該被許可人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要求有權機關予以撤銷,這樣被許可人可能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所以,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不能一律視為準予行政許可。當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對於少數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從便民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既不作出決定,又不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的,可以視為許可,但是要由單行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在我國,已經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作了類似規定。如,《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需要拆除或者閒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保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1個月內予以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同意。

我們都知道申請行政許可是有一定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行政機關會作出最後的批示。但是實際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行政機關逾期不答覆,只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逾期未答覆也視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