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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應該怎麼處理?

行政許可 閱讀(2.44W)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應該怎麼處理?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應該怎麼處理?

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應該判斷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如果複合的話,那麼就會對此進行處理。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物件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由此可見,行政 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二、行政許可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許可是依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提出申請的一種行政行為,而且是要針對特定的事項才能夠提出行政許可,這實際上是需要由行政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審查無誤的情況之下就會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