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結果包括五種情形:
第一,維持決定
如果被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為合法合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維持決定,以維持原機關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該決定作出要求行政行為符合的條件有:1.事實清楚;2.證據確鑿;3.適用法律正確;4.程式合法;5.內容適當。
第二,責令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如果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行政機關違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並且作出履行決定尚來得及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責令履行決定。
該決定型別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申請複議之前曾向被申請人提出過作出某種行政行為的請求;
2.作出該行政行為屬於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3.申請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據;
4.被申請人有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
5.履行決定具有實際意義。
第三,變更決定
變更決定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四,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
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決定包括了全部撤銷、部分撤銷,複議機關作出撤銷並責令重作的決定,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決定是對行政行為違法性質和違法狀態的確定或認定。作出確認決定的情形,是原行政行為確實構成違法,但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使撤銷、變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撤銷、變更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駁回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對於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結果有五種。如果適用依據不符合或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話,那麼申請行政複議之後,行政複議機關會變更原來的行政決定。如果原有的程式合法合理的話,那麼行政複議機關會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