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於行政許可申請方式的是什麼?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外,不必都親自前往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我國的行政許可程式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申請程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
1、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2、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二、行政機關如何處理行政許可申請?
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是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行政許可一般是需要申請者本人提出申請,他人代為申請的無效。行政機關經依法審查後通過頒發許可證等形式使申請人獲得許可。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由於行政許可是以對一般人的權利和自由加以限制或禁止為前提,因此,許可的事項越多,對人們的限制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