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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的方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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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的方式包括什麼?

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的方式包括什麼?

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要依法予以審查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流程怎麼走?

(一)申請程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字,答覆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三)決定程式:

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作出准予行政許可貪汙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送達。

3、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閱權。

4、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救濟權。不予行政許可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和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許可肯定是有相關的流程的,公民或者單位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一定要熟悉並遵循相關的流程,既可便利自己又可便利工作人員的工作。可以說,設定行政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因為只要是想從事相關的行業就必須要努力達到相應的資質條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