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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式適用範圍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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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式適用範圍的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式適用範圍的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式適用範圍的是除了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都是可以不進行聽證。聽證程式是一般程式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式,其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法條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製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

(3)較大數額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什麼?

1、組織聽證範圍

執法單位擬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以及對公民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本程式組織聽證。

2、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人員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關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為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3、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閱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4、聽證參加人

(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許可權;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稽核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5、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調查人員應當在作出可以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①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

②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

③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④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聽證組織機關的名稱。

(三)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持號郵寄等方式送達。

(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為準。

(五)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規定期限的,執法單位應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聽證要求之日3日內,書面告知不舉行聽證,並說明理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對於相關的人員進行一定的罰款,而且這樣的一種行政罰款數額相對也是比較大的,是可以要求組織聽證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可以組織聽證的範圍。其他型別的行為通常情況之下是不需要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