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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的適用範圍及程式

行政處罰 閱讀(2.53W)

聽證適用範圍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式: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佈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事項、介紹案由並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後,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佈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後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後陳述;
(9)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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