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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的是哪些?

行政許可 閱讀(1.82W)

一、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的是哪些?

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的是哪些?

一些比較小的行政處罰比如說警告或者是一些數額比較小的行政罰款都是不屬於行政處罰的聽證範圍的。

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是: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在我國一般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就包括了一些比較重大的行政處罰,比如說因為當事人他的違法行為比較嚴重,所以對他的罰款數額也比較大,或者是直接對當事人他擁有的行政許可證進行了吊銷,這種情況都是可以舉行行政聽證的。但是一些警告或者是數額較小的罰款,通常是不能夠採取行政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