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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式是一般程式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式,其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2)吊銷許可證,如撤銷信封生產監製證書,吊銷集郵業務經營許可證;(3)較大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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