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是,對於一切違反相關的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都可以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是:
1、一事不再罰;
2、未成年人的適用;
3、精神病人的適用;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處罰時效。
二、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如何進行?
1、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應當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進行,認定的違法事實應當有充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儘量避免形成孤證。所收集的證據,應運用邏輯推理和環保專業知識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2、堅持“先取證後決定”的原則,所有證據的收集必須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完成。
3、證據的取得應具有合法性,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
4、所有證據應當儘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調查筆錄等書證應當使用藍黑色或黑色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書寫清楚,儘量做到無塗改、無錯別字。
重要證據分類是:
1、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2、作為處罰證據的監測報告,必須有CMA標誌和監測字號。出具監測報告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監測報告應當載明監測的專案、依據,使用的科技手段、執行的標準、所取樣品的超標情況等事項,其取樣、監測方法、稽核、簽發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有分析、稽核、簽發人員簽名和監測部門的蓋章。
3、計算機資料、照片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
4、當事人的陳述、談話筆錄,公民的舉報、控告、投訴的信件,領導籤批辦理的信件,行政調查時的會談、會議紀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都應當收集為證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時常可以遇到一些破壞環境,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作為普通的中國公民,遇到這樣的一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話,就應當積極的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涉及到環境型別的,可以向環保局進行舉報,環保局會對此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