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許可>

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有哪些?

行政許可 閱讀(2.33W)

一、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有哪些

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範圍有哪些?

(一)、如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無異議,則不必舉行聽證。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首先應具備的一個前提,就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在違法事實的認定上有重大分歧。

(二)、涉案數額較少的處罰可以不用聽證。必須是屬於行政處罰規定的聽證範圍內的案件,只有屬於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可以舉行聽證,即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必須是由當事人按照程式提出聽證要求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才組織聽證。前兩個條件具備後,當事人本人不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

二、聽證程式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用專橫的方法行使權力的有力保障。

2、職能分離原則。

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者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

3、事先告知原則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不能及時得到通知,沒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機會取證和準備辯論,不知道聽證涉及的主要問題,就無法做必要的聽證準備,難以行使自衛抗辯的權利。

4、案卷排他性原則

案卷排他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式作出的決定只能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以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已證據的權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記錄為根據,審查行政決定合法與否,行政機關也可以以此為由排除干擾,獨立作出決定。

三、需要舉行聽證的情形

(一)、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二)、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三)、出臺重大或者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如果涉案金額較小,或者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沒有異議,是不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的,聽證在行政決策中有者重要的作用,通過參加行政聽證程式,能是公民對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可以促使行政機關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