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駁回起訴後還能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有哪些情形
(1)原告訴被告不進行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4)其他情形。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在當今社會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提高,當公民的民事權利受到了侵犯後也是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權,那麼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將案件的具體內容寫在訴訟狀中並提交人民法院,如果說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異議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提起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