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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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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案件當中適用於迴避制度的情形是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中的相關人員是親屬關係,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跟相關人員的關係比較親密的,當事人可以有證據證明某位工作人員不能夠公正處理本案的,發現諸如此類的情形,都可以主動申請讓當事人迴避。

迴避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的一般原則是指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手段所必須遵循的,對解決其他糾紛也適用的行為準則。行政複議的一般原則主要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當事人在複議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迴避原則和公開審理原則。

1、當事人中有其親屬的。這裡的親屬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

2、與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親屬關係的。當事人參與行政程式,有時聘用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處理本案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該代理人之有親屬關係,實際與無異於與當事人的親屬關係,在此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迴避,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不公。

3、在與本案有關的程式中擔任過證人、鑑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調查程式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向調查人員提供了證言,或者以專家的身份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做出鑑定結論,他們提供的證據成為行政機關處理本案的證據之一。

4、與當事人之間有監護關係的。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這種職責的承擔者在法律上稱為監護人。

5、當事人為社團法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其成員之一的。現代社會公民有結社的自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響其參加社團組織,如集郵協會、書法協會等,當這些社團組織成為案件一方當事人時,作為成員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與該社團之間的關係,失去了處理本案的資格。

6、與當事人有公開敵意或者親密友誼的。公開敵意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曾公開向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在當事人不在場的其他公開場合表示過對其的憎恨,或者極不友好的言語。

7、其他有充分證據可以證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公正處理案件的。這是一個兜底說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有偏私的情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即喪失處理案件的資格。

其實在我國的行政案件當中,對於行政複議的具體迴避制度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此時是可以參照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規或者是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決定等不符合法律的程式的,是可以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