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56W)

一、關於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關於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關於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5條中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迴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執行。

當上述可適用迴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時,必須迴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係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迴避。這裡所說的“其他關係”是指除了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特殊親密或有仇嫌關係,從而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我們國家迴避制度,它不僅僅是適用於刑事型別的案件,還是用於行政型別的案件,而行政型別的案件當中的迴避是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然後法院來進行判斷的。行政訴訟法當中55條規定,當事人認為有利害關係,可以進行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