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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准予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6.06K)

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准予的規定是什麼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准予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機關加重了申請人責任,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根據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

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像《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有相似的規定,比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處罰問題的函》中有說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並參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但是,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上級公安機關複議案件的裁決問題作了如下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二)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三)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足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行為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是行政複議也是可以進行撤回的,一般需要在行政複議作出決定之前申請撤回就可以了。但是在申請撤回的時候需要說明理由,並且不能夠再就同一事情來申請行政複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