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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稅收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2.97W)

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行政稅收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決定分為以下幾類: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僅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予以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應當製作複議決定書,書面通知複議參加人。

複議決定書的內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複議結論;

(6)不服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7)作出複議決定的年、月、日。複議決定書由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複議機關的印章,然後送達執行。複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複議決定書的內容要完全符合其申請的條件,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年齡,的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複議的主要請求理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許許多多的國家經濟活動都是離不開稅收的,我國的稅收是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的重要支柱,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我國的合法的公民,依法按時的繳納稅務是我們作為公民必然履行的義務,此時業務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