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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答覆是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1.86W)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後果是:如果不是同一個事實和理由申請就不可以提出申請複議。如果申請人確實能證明撤回行政複議內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由而不予受理。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答覆是什麼?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複議申請人資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行政行為,具備了什麼條件才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據此,行政複議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複議申請人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活動作用、影響的物件,其合法權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為損害,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賦予其複議申請權。複議申請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權利,不可能受到相對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請複議。如果行政機關處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機關向城建部門申請蓋辦公樓,這時它屬於被管理的其他組織,只有在此類情況下,它可以是複議申請人。

(2)複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說他(它)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申請人與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係,才有必要通過行政複議尋求救濟。自身權益未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作為申請。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此申請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複議。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例外情形,“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複議撤銷之後,肯定是可以繼續申請的,但是這個申請必須要限制在一個範圍之內,必須不能是同一個事實同一個理由的,否則的話不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我們國家對於申請複議規定只能複議一次,國家實行的是一級複議制度,行政複議申請人也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件才能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