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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行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基本情況;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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