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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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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違法犯罪的行為,非常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對醉酒駕駛者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後,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收到行政處罰決定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醉駕行政複議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誰,是一個,還是幾個?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所以對醉酒駕駛行政處罰不服氣,可以申請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於酒駕或者醉駕這個問題來說,作為公安機關的執法人員應該本著預防的原則,在醉酒駕駛員可能產生犯罪行為之前就及時進行制止,不應為了處罰而執法,避免與駕駛人員產生不必要的衝突。而作為公民應為他人生命安全著想,杜絕酒後開車的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