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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內容有哪些

海事海商 閱讀(4.78K)

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享有優先權的內容是: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費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船舶的優先權因下列情況之一而消滅:
1、具有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滿一年不行使;
2、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3、船舶滅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汙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前款第(五)項規定的範圍。

享有船舶優先權的內容有哪些